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1-21 03:14:00 浏览次数:

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学生日常行为,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学学院的院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圆满完成学习任务。根据《聊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综合测评的内容和积分方法。

第三条  依据本规定对学生进行考评的结果,是奖学金评定及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  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总分包括学业成绩A和平时表现分B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用公式表现如下:

          综合测评总分M=A*70%+B*30%

第五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

学业成绩指本学年考试(考查)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思想教育课、公共外语课、专业必修课、教育实习、实验课)的成绩。用公式表示:

学业成绩=本学年全部课程总成绩/本学年课程总门数

补考及格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按补考成绩计,作弊以零分计。

第六条 平时表现的考核

平时表现主要包括对十项指标的评议和加减分的统计两部分。其中评议分满分为60分,加减分满分为40分。

(一) 评议分

评议分由班主任(辅导员)评议和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和全班同学推荐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得出,两项评议分的平均值即为最后评议分。评议的十项指标主要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集体观念、文明礼貌、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基本技能、身心健康、劳动卫生(各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可参考《聊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

(二) 加减分

1、各类竞赛活动(包括文娱、体育、课堂单科通考、教师基本功、社会实践等)及荣誉称号:

(1)国家级

国家级(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竞赛类,特等奖加40分,一等奖加30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2分,优秀奖加20分。       

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基础分加30分,根据实际情况报分团委书记适量增减。

由教育部、劳动部颁发的资格认证、职业技能认证等证书,加20分。由国家各部委下属部门颁发的资格认证、职业技能认证等证书,一般加10分。北大青鸟等具有比较稳定、强势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认证等证书,一般加20分。

(2)省级

省级(如全省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竞赛类,特等奖加30分,一等奖加28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0分,优秀奖加15分,特殊情况下可报分团委书记酌量加分。

被授予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女大学生、自立自强之星、宿管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加18分。

(3)校级

校级(市级)竞赛类,特等奖加10分,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4分

被授予校级宿管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加8分。

被授予校园十佳者加20分。

(4)院级

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加1分

被授予宿管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加3分。

(5)其他未列举的竞赛获奖、荣誉称号需经分团委书记根据获奖证书含金量认定、签字后再加分。

2、全校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4分,全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2分。通报批评者,校级减8分,院级减4分。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20分,记过处分一次减25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30分。

3、宿舍管理方面加减分:

校级文明宿舍舍长加4分,成员加2分。

院级文明宿舍舍长加2分,成员加1分。

在学校宿舍检查中,后三名依次减分为2、3、4分(学院成绩排全校后三名);在学院宿舍卫生检查中 ,成绩居后者扣1—3分。

在宿舍检查中若发现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一次扣5—10分,并按旷课六课时计。

4、在校级卫生检查中,第一、二、三名班级量化分依次加分3、2、1分,后三名依次减分为2、3、4分。每学期成绩优异的班级由班内民主评议3--5名同学报分团委,审核通过后每人个人分加24分。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科技作品),视报刊级别与论文质量每篇加10—40分。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每篇加40分,省级学术刊物每篇加30分,正式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每篇加25分。

合写的学术论文(科技作品),第一作者是加全分,第二作者加2/3分,第三作者加1/2分,其余位次作者加1/3分。

6、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发的反映我校、院学生工作的通讯、报道、图片等,视报刊和新闻媒体的级别每次加10—40分。

在国家重要报刊、新闻媒体每篇次加40分,省级重要新闻媒体报刊每篇次加30分,校报、市级重要新闻媒体报刊每篇次加20分,县级每篇次加10分,校新闻台每篇次加5分,新青年、新闻中心等校内网络媒体每篇次加2分,相同稿件按发表等级加最高分,不能重复加分。

7、由学院办公室(或老师)、信息中心等部门安排的长期、多次义务性劳动等(如志愿者服务队),平时不加分,但必须在学期末写出书面申请(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组织者、参加人员),由指导老师和分团委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并交纪检部存档。每学期每人加5-20 分。(注:具体加分依个人工作量、工作成绩等具体情况而定)

8、对在各大型活动中积极参加并表现良好的班级,将加 1—3 分的班级量化分,班级主要负责人加个人量化分1—3分。对在活动中参加不积极,不听从安排,表现不好的班级将给班级主要负责人和所在班级扣2—5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各种相关活动者,视情况减2—5分。

9、对于参加长时间集训(如方队、合唱等)的同学,活动结束后对于训练分一次性加个人量化分4-8分。(注:紧急性、临时性的体力劳动视劳动量加0.5—2分)

按获奖等级

 

10、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成员、社团成员、班委、舍长)视工作效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加分,成绩合格者加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

11、另有一部分加分项目请参见《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三)说明

1、同一项目,一学年内,在不同场合参赛获奖者,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加分。

2、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的所有奖项(包括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等),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不得加分。

3、加减分满分为40分,超过40分的以40分计。在加减分中出现负分的,从平时表现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4、如有其他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向分团委提出申请,经研究讨论后再决定相应的加减分。

5、各部处、协会、个人在申请加分时,应先如实、完整的填写由纪检部统一发放的加减分申报表,经指导教师、团总支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最后交纪检部存档,且每部处、协会必须存有加减分表档案。

6、学生会各部、社团各协会等组织的活动加减分与各活动的宣传效果相联系:若活动已在校级媒体上报道,可按纪检条例原分加分;若未在校级媒体报道,则按原分的一半加分;若在校级以上媒体上报道,可在原分基础上再酌情加分。

7、各部处、协会、个人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填好加减分申报表并交至纪检部存档,超过三天视为自动放弃加分权,纪检部将不再予以受理,后果自负(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交,则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与纪检部联系)。

8、院级证书、奖状不需上交复印件,由秘书处档案部提供获奖名单,统一加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证书、奖状必须在证书、奖状发放后一周内向纪检部上交一份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班级),超过一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权,纪检部将不再予以受理,后果自负。(全国英语竞赛获奖者和社会实践获奖者不需上交,由学院统一加分)

9、若多个部处共同组织活动,可由某一部处负责申报加减分,严禁各部处、协会或个人重复申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10、纪检部负责统计存档的加减分申报表,每月统计一次,公示

三天,若公示期中出现对加减分存有异议者,可向纪检部提出异议,若一天后出现此类情况,本部不予处理。

三、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全班推举出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为保证综合测评的公正性,综合测评在计算完毕后应及时上报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及时公示,并向学生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较复杂、细致的重要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分团委。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规定有相悖之处,按此规定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分团委

200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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