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聊城大学学生手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干部的范围及任职条件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的骨干力量,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能带领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先进群体。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或某种专长,热心为学生服务,各方面综合素质较高。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班委成员、学生会成员、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社团负责人、学生宿舍舍长等。
第三条 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排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50%,没有补考科目。
3、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文明修养,没有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记录。
5、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
班长、班委委员每届任期不少于一学期;团干部任期按团章确定;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的任期按《学生会章程》及《社团联合会章程确定;学生宿舍舍长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全校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各单位实施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免职等工作,各单位对学生干部的任免、考核结果均应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免职由校团委负责按章程及程序办理,相应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及学校领导审查、备案。
第七条 学院内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罢免由各学院组成以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学生干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应结果报学院党总支及校团委、学生处审查、备案。院学生会主席、班长的任免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
三、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九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竞岗的程序如下:
1、竞岗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
2、主管组织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竞岗人演讲答辩。评判的主要标准为:工作思路和设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和仪表气质等。
4、对竞岗人进行民意测评。
5、组织审核确定干部名单或干部候选人(须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况下,候选人一般多于应选人数的20%)。
6、主管组织审批。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上级领导部门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干部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主管组织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促进学生干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处、团委联合组织学生干部培训班,对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长(理事长)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常组织对学生干部的培训。
五、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相应主管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考核内容包含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评具体标准和表格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各学院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 考核优秀、合格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适当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在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4、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者、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旷操累计达5次者、一学期有2门考试科目补考者、连续2次干部考核不称职者,均作免职处理。
六、学生干部的免职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后,对不合格的学生干部要实行免职,具体要求如下:
1、免职的程序: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对拟罢免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后,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或经全体常委会成员的过2/3同意,通过撤职决定,报领导审批。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报领导审批。
2、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的罢免或辞职,要由校学生会委员会、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团委、学生处审批,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罢免或辞职要报学校审批;学院学生干部的罢免要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