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宿舍违规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教育科学学院宿舍违规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聊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宿舍违规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1、在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变压插座及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如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电器器具(热得快、电炉、电茶壶、电热褥、电取暖器、电熨斗、吹风机、暖手宝、饮水机等),对于以上违规情况,一经学院查实,没收该电器,通报批评该使用者,扣使用者综合测评分4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取消使用者本年度评优资格,并报学校批准处以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若使用者是学生干部,则开除该同学的学生干部职务。

2、宿舍无人在或锁门未拔用电器及电脑插头的、亮灯的,经学院查实,每人综合测评分扣4分并通报批评当场没收用电器,从通报之日起的两周时间内的检查中,若被没收相关电器的宿舍内无违规用电器情况,则归还其被没收的违章电器;若在这两周的检查中该宿舍仍出现违规使用电器情况,则直接没收其违章电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断电1-4天。

3、经校宿管中心查到的没收相关电器,每人综合测评分扣8分,取消当年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取消当年除学年奖学金之外一切评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宿舍断电1-5天。

4、因使用违规用电器而被停电的宿舍需到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领取《聊城大学西校违章用电宿舍恢复供电申请审批表》,在同一学年内,第一次被停电通报批评使用者,扣其综合测评分8分,取消其当年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取消其当年除学年奖学金之外一切评优并处停电1天。第二次被停电通报批评使用者,扣其综合测评分8分,并处停电3天。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被停电情况通报批评使用者,扣其综合测评分8分,并处停电4-7天。

5、严禁私自随意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电线、电话线、网络线)、插座、插头,一经查实,通报批评该宿舍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报学校批准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6、熄灯后不得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宿舍楼道内的电器和消防器械。一经发现对该同学通报批评并上报学院有关领导。学生不得改装、损坏宿舍内的电器(如电灯、电扇等),如发现非人为损坏而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现象应及时报修,如人为造成损坏应向管理员和学院说明并照单赔偿,一经发现人为改装、损坏现象将通报批评并原价赔偿。

7、长期外出,如放寒、暑假前要检查宿舍内电器(包括灯、风扇及个人的充电物品)是否全部断电,并向管理员登记,若学生离校后发现宿舍内有未拔的电器将没收,并在学生回校后给予该宿舍停电一天的处罚。

8、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和学校的规定,配合学院或校学生会以及查房学生检查违规用电情况,不得妨碍检查,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虚心接受管理员的批评,不得心怀不满,言辞不当,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有此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其他宿舍违规处分参照《聊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