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细则
(2006年11月)为了使研究生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本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入住人员应讲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时,须按规定住宿费后方可入住,毕业离所时退还。研究生住宿时应服从公寓管理员的合理房间调整,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房间。
第三条 研究生在就学期间经学院批准出国者或长期出差超过三个月以上者,需办理退宿手续,将物品等集中存放,待回学院后再另行安排住宿。
第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按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所退宿手续。
第五条 入住人员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六条 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宿客人,更不准留宿异性,晚11:00后不准让异性在宿舍内逗留,不准擅自利用宿舍结婚或带家属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七条 外来探访人员实行进、出门登记制度,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夫妻双方都考取研究生者,不准私自或要求调换一个房间住宿,应按各自安排住宿的房间住宿;在读研究生,决不允许将床位私自让给他人住宿,违者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宿舍内的家具、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 研究生要节约用水、用电,水电费自理;要注意防火,失盗;不准在宿舍楼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得随意更换门锁、另加门锁、多配钥匙,钥匙丢失,门锁损坏,由管理员负责联系修配,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炊具做饭或存放炊具,违者除没收器具外,每次给予5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规定无理取闹者,将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摔酒瓶、焚烧废纸、粘贴字画、在墙上乱钉钉子等;研究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整洁,室内垃圾要放在方便袋里,每天出楼时将垃圾放到指定处。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且不听劝阻、无意改正者将停发助学金,取消其住宿资格。
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