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实验教学由任课老师、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涉及实验教学条件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要各尽所能,为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教务办和实验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分管实验副院长管理,实验室主任、实验秘书应协助分管院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师要完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实验室。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七条 实验室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
第八条 目标管理指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
1. 实验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教学的时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未独立设课的要划定实验学时比例,规定时数。
2. 实验教学大纲:①阐明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②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③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3. 实验项目:选择实验项目的原则是:①符合专业培养的总要求;②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③项目类型力求全面,具有典型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占实验项目的80%以上;④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⑤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
4. 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讲义、指导书、操作规范;制作或选用必要的音像资料等。其内容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
第九条 常规的实验教学管理包括:实验室使用的申请、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实验报告的编写。
(一)实验室使用的申请
实验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开学初两周内交教务办,教务办汇总后转相关实验室,最后由实验室主任将任务分解到各实验分室并反馈到实验教师。
需开设实验教学进度表以外的实验或时间与实验进度表有冲突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使用预约表》。
(二)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 实验教学文件准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印制统一格式的试验报告用纸;
2. 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3. 实验教学备课: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并参加指导;
4. 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三)实验课教学
1. 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室的具体要求讲解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
3. 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需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4. 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5. 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时,指导人员要加强巡回指导,以确保仪器的安全使用;
6. 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7. 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填写当次《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记录登记表》和《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并签名。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1. 严格执行教学实验的考试考核制度。凡实验课时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单独设课,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应独立考试、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按占总学时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50%;
实验考核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应由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平时成绩(包括预习、试验报告、实验态度)三部分组成,并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凡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均按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同样对待;
2. 进行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这是全面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各系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内容:
收存本课程、本专业实验教学的文件;典型教案及标准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